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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技工院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用人单位:

现将《淄博市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7日


淄博市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82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精神,制定我市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践行产业强市发展理念,创新校企合作模式,紧扣产业链打造人才链,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的,以一线生产岗位职工为重点,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为核心,为我市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培养目标。自2018年起,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每年选择5—8家大中型企业,每家企业选拔30—50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培养期限为1-2年。

第三条 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第四条 坚持的原则。新型学徒制培养,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加强校企紧密合作,大力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育模式。鼓励支持我市区域内重点企业、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培训条件较好、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工学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合作办班。

第二章 培训准备

第五条 确定企业。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无不良诚信记录;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健全;实行职工待遇与技能等级挂钩;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列达到60%以上;能选拔30人以上参加学徒培养。

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须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市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企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市属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他各级各类企业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然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六条 确定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与本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作为培养对象。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期限、考核办法、基本工资等内容。

第七条 确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学徒,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职责等,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有充足时间参加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确定培养计划。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培养专业及级别、教学课程、学时安排、学徒管理、考核评价等方案。中级班、高级班单独编班,不得混编,且每个班培训同一专业(工种)。培养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确定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开展新型学徒培养。企业、培训机构要制订与岗位生产、学校管理、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培养制度,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学徒培训,建立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条 确定培养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内容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双方共同制定培养内容。

第十一条 确定实施方式。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企业与培训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分别承担相应教学和培训任务。企业培养主要通过本单位以师带徒方式实施;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确定师资来源。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提升实操技能,培养能够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培养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确定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计划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企业、培训机构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制定鉴定考核办法,对修满规定学分的学徒,可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公示。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便于社会监督,被确定为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和合作办学培训机构,按报送程序,分别在区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方可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学徒保障。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工作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经培训合格后,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对开展学徒在岗培养、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章 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