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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甘国税发〔2013〕6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19号)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目前,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总量占到了全省经济总量的38%,还产生了占全省70%的技术创新成果、65%的发明专利、80%的新产品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全省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生力军,解决就业的主渠道,是新的经济增长极,更是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全国各地竞相发展的形势相比,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然滞后,同全国乃至西部平均水平的差距仍在拉大。突出表现为:经济总量小、骨干企业少和发展速度慢。民营经济发展滞后于全国,是影响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的突出因素。从税收的角度看,尽管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总量较小,但增势迅猛,是我省税收收入的后续之源。2012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速高于全省税收增幅12个百分点。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力量凝聚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在重要地位,在政策上、工作上全力支持,搞好服务,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落实政策,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进一步深化经济税收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依法治税,用足、用好、用活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免收非公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要坚持依法治税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要实行同等待遇,杜绝任何带有歧视性或差别待遇的做法,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加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对需要上级税务机关研究制定或完善的,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向上反映,供上级决策参考。

三、提高效能,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在新闻媒体、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资料,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时公开办税流程,以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和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税收环境。

2.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要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精神,逐步下放和取消涉税审批权限,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结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业务规程》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两个减负”要求,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减少办税环节,简并办税资料,缩短办税时间,合并调查、检查事项,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办税成本。要落实“一窗式”服务和纳税服务承诺制度,尽可能将涉税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3.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要以“提质、减负、增效、和谐、遵从”为目标,贯彻落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若干措施》及相关制度,不断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完善纳税服务手段,拓宽多元化办税渠道,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健全纳税服务考核监督体系,积极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构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税收氛围。

4.强化考核监督力度。要结合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密切监控政策执行效果。要把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各地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强化税收征管,突出税务稽查,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附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18日

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货物和劳务税方面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2011年12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免征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3.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5.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在取得有权机关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免征增值税。

6.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7.进资源能源节约。对企业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8.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9.进废旧产品再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0.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11.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2.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13.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4.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15.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16.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第一,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引外资。第一,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5.进非营利组织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促进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促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3.促进非公有制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16.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