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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3〕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局、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原滨州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公积金各管理部,各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商务主管部门,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卫生工作专班:

现将《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同时,鼓励学习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创新实施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带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大数据局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滨  州 市 分 行                   国  家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滨  州  监  管 分  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情况,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出具查询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居民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拥有住房套数的佐证材料。(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统一全面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加20个基点。(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

       三、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我市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一致,即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牵头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支持完善住房支持生育政策力度。通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二孩及以上家庭购置新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于多子女家庭,加大租房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当地房租价格合理确定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牵头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落实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对新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企业就业、首次购房(已缴纳契税、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分三年发放到位。(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积极推行“房票”安置制度。以阳信县、沾化区为试点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中,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基础上,及时总结并推广,鼓励各县(市、区)逐步实施“房票”安置制度,统筹房地产开发和住房保障融合发展。(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九、全面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转让方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依据网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即可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新设立抵押登记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

      十、开展不动产消费券发放活动。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增量房(一手房)或者完成化解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权证书且成功缴纳契税的自然人领取消费券进行消费。(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促进房地产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政策解读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情况,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出具查询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居民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拥有住房套数的佐证材料。(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政策说明:8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参考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广东省佛山市做法,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出具查询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居民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拥有住房套数的佐证材料。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统一全面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加20个基点。

政策说明:8月31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明确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同时,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对于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要求,如评估期内(评估期为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在LPR基础上减20个基点基础上,城市可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我省济宁市阶段性执行在LPR基础上减35个基点)

三、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我市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政策说明: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一是申请条件为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是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说明: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退税政策到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28号),将退税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售住房时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并完成不动产产权变动登记。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一致,即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牵头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