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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滨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共引共享制度的通知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滨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共引共享制度的通知
滨人社字〔2023〕2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业:

为助力“制造强市”“双型城市”建设,落实企业家梦想行动计划,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人才资源与我市产业深度对接,促进“四链”深度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滨州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合作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现共引共享。根据《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三进三创”工程加快推进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滨委人组发〔2022〕4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28号)、《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鲁人社字〔2020〕28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滨人社字〔2020〕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高层次人才共引共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属驻滨高校、市属高校以及市属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科研成果多且亟待转化,与我市企业、园区等生产一线联系密切的事业单位。

二、共引共享人才条件

共引共享高层次人才应首次来滨就业;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专业及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重要战略、重大工程和重点产业需求,符合高校院所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需求,能够胜任高校院所和企业相应岗位工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高校院所和企业急需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实行“一事一议”。

三、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请。各高校院所根据共引共享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与市内有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相关企业协商,列出招引计划,随时报请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核准。高校院所有空余编制的先用空余编制,没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编制蓄水池”招引,相关主管部门应为共引共享人才招引开通绿色通道。

(二)联合招引。招引计划审批后,各高校院所发布“共引共享高层次人才”招引公告,明确人才引进专业、数量、合作模式、相关待遇等。高校院所与相关企业组建联合招引小组,按程序开展招引。

(三)签订三方协议。联合招引结束后,高校院所、合作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鲁人社字〔2020〕28号、滨人社字〔2020〕3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服务期限、安全责任、薪酬待遇、绩效补贴、奖励、保密等权利义务,约定共引共享服务期间形成的技术成果、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按规定到岗开展工作。

四、管理考核

(一)日常管理。共引共享人才由高校院所和合作企业根据三方协议共同管理。高校院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合作企业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障。相关人才应遵守高校院所、合作企业和三方协议有关条款,违反有关规定给高校和合作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管理评估。共引共享人才实行岗位聘期管理,聘期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执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由高校院所牵头,与企业共同进行,重点考核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高校院所或企业任何一方对共引共享人才的考核不合格,则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三方协议约定执行。共引共享人才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按照三方协议,在企业获取相应的报酬、奖金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意愿选择。共引共享人才聘期内如自愿提出流动至企业工作的,高校院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执行。共引共享人才在企业首个聘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选择返回高校院所工作或与高校院所解聘后留在企业工作,也可续签三方协议,继续作为共引共享人才在企业服务,但最长累计服务时间不超过6年。

五、其他事项

(一)共引共享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高校院所、企业和人才签订三方协议后,由高校院所负责将共享人才基本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高校院所要强化用人主体作用,强化把关责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事人才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擅自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坚决杜绝“搭便车”、“吃空饷”等违规问题。

(三)高校院所现在编在岗高层次人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