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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22〕42号



各市财政局、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省财政厅、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实行统筹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畜牧局等省级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分配下达资金等。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预算安排建议,明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和资金管理,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四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管理,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债务预算(计划)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考虑、同步编制。

  第五条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乡村振兴发展需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划分为现代水网建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五个重点领域。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和具体任务,在重点领域内设置任务清单(详见附件),任务清单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职能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完善政策项目,规范设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提出本行业预算安排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依据乡村振兴规划任务和职能部门预算安排建议,综合考虑中央补助和省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职能部门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其中,省级实施和使用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根据需要及时下达到单位。各部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市县实施和使用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预计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级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分配下达,中央转移支付在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及据实结算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

  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除通过部门预算批复的资金外,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分配下达。

  第十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内容、任务数量、补助标准等任务因素,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基础指标因素,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按重点领域和任务清单分别确定,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各市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涉农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职能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级分类分项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相关涉农资金,分行业编制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涉农资金总体使用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级农办、财政部门备案。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等内容。

  各市农办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涉农资金安排使用总体情况,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等,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委农办、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涉农资金安排使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成省级部署的重点任务,符合本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超出重点领域规定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上级资金用于完成本级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