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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文旅发〔2023〕21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直文化和旅游系统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组织制定了《滨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8日     
 
滨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和保障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与基本权益,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且无争议;

(五)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及个人简历等;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的,可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现场答辩人选。评审委员会组织现场答辩,根据现场答辩结果,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的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依照相关规定获得传习相关政策支持;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