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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自来水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自来水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镇价规〔2017〕3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城市供水单位:

 为规范与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城市供水的定价成本监审,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以及相关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镇江市管道燃气、自来水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管道燃气与自来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与加强管道燃气、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相关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企业成本范围,以测算、审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状况的行为。

第三条 成本规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产品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 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在本地区执行成本规制。

第五条 成本由购气成本(或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构成。各成本项目的规制办法如下:

(一)薪酬: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社会保障费(含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规制标准为从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

1.从业职工人数:

从业职工人数除满足相关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当年从业职工人数=上年平均从业职工人数×(1+前三年年均增长率)

其中,年均增长率不足5%的,按实际人数计算,超过5%的,按5%的增长率核定当年从业职工人数。遇重大技改项目或大幅度扩充现有产能的投资项目,按相关可行性报告核定人数。

2.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全年工

资总额/年均从业职工数

企业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镇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镇江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达不到此标准的据实核定。

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镇江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企业年金不计入成本。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最高计提比例,为按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