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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指导意见
温住建发〔2023〕57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 号)和《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用

(一)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审办法时,按照下列项目规模设置信用评价分值。

房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房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评标标准信用分值

技术标通过制

(5分)

技术标打分制

(5-7分)

2亿及以上

5000万及以上

1亿及以上

2500万及以上

A、B、C、D每级得分相差0.5-1分,E级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1-1.5分,E级0分

6000万至2亿

2000万至5000万

3000万至1亿

1500万至2500万

A、B、C、D每级得分相差0.3-0.5分,E级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0.5-1分,E级0分。

6000万以下

2000万以下

2000万-3000万

1000万-1500万

A、B、C、D每级得分相差0.1-0.3分,E级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0.1-0.5分,E级0分。

/

/

2000万以下

1000万以下

AB同级、CD同级,每级得分相差0.1分,E级0分。

AB同级、CD同级,每级得分相差0.1分,E级0分。

(二)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预审中的应用:(1)直接采用投票方式确定入围单位的,得票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2)采用评分方式确定入围单位的,应当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审办法,并按照下列项目规模设置信用评价分值。

房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房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信用分值

2亿及以上

5000万及以上

1亿及以上

2500万及以上

(总分2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1-2分,E级0分。

2亿以下

5000万以下

1亿以下

2500万以下

(总分2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0.1-1分,E级0分。

备注:(1)设计与施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施工单位的信用分计分。

二、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投标人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及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投标禁止期的,从其规定;没有投标禁止期的,近半年有发生上述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里约定取消中标资格。

三、其他

(一)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信用评价结果A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B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决投标条款中增加内容:投标人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得低于相应资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查询)。具体规定如下:浙江省内企业以查询“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企业信息”-“注册人员”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资质类别)资质(相应注册专业) 建造师不少于(按最低资质要求)人。

浙江省外企业以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结果为准,“企业信息”-“注册人员”为准,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资质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投标资质类别)资质(相应注册专业)建造师不少于(按最低资质要求)人。

(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在“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子系统”https://pingjia.zjj.wenzhou.gov.cn(过渡期网址:https://pingjia.zjj.wenzhou.gov.cn:8003,过渡期结束后自行失效无法访问)中公布。以系统“公告通知”中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公布(当月)”为准。

(四)除房建、市政总承包企业以外的其他施工企业,评标时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五)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64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3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 号)以及《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综合借鉴历年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经验,通过强化对施工企业奖优惩劣,规范和巩固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

4、《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5、《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

6、《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施工企业信用结果评价的应用:提出在百分制综合评审和资格预审过程中,按照项目规模大小不同,各信用等级在房建和市政总承包项目招标时所占资信分值的指导意见。以及按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同实行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第二部分是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一是提出对受过行政处罚企业,法律法规规定有投标禁止期的从其规定。没有禁止期规定的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二是对企业注册人员的要求,提出在否决投标条款中增加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得低于相应资质最低标准等要求。

第三部分是其他部分: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公布网址,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和文件的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和时间

此次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本意见自 2023 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原《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64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7-88856505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