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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在2015年底前,对现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确保就近入学。根据城镇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现实需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学校间差距,努力杜绝择校现象。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在辖区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坚持公交优先。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镇村公交,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优化城镇公交线网布局,不断扩大城镇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重点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覆盖和衔接融合。统筹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分布以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规划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保证安全第一。针对目前尚有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从紧掌握配置使用范围,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于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全面检查现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依法办理使用许可、核发校车标牌。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校车经营模式,坚持统一组织、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公交化服务;要研究制定校车购置和更新三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到2015年底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监管,统筹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加大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校车优先通行,对校车经过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改善。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指派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定期组织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及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机关。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升农村公路(含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四)安监部门。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指导校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监督企业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六)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学校现有接送学生车辆更换升级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校车的经费补贴政策,以及校车服务正常运营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

(七)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八)质监部门。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价格部门。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订校车接送收费政策。

(十)保监部门。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校车保险相关业务,开辟校车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做好事前风险查勘预警工作。

四、规范校车使用许可

自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市、区)政府规定设立或规范管理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具体实施规范如下:

1、申请及材料。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应当书面申请,填写统一表式,并提交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