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建规〔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区)住建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4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区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与其配套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是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基本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