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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民政局 人行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行为,增强保障对象诚信意识,推动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住房保障在保家庭以及为申请保障家庭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的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金补贴住房。

  第四条 住房保障诚信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对市区申请办理住房保障过程中的各类失信行为进行记载。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包括家庭行为档案和单位行为档案两类。

  第五条 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监测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是住房保障诚信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区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信息采集、诚信档案建立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财产认定工作。市经信部门负责将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家庭行为档案:

  (一)隐报、瞒报、假报家庭住房和财产情况的;

  (二)假报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信息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缴纳房租,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四)按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无理由拒不腾退的;

  (五)其他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单位行为档案:

  (一)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的;

  (二)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的收入证明,虚报或者瞒报真实收入的;

  (三)为已享受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农村权益的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九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1.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家庭情况变化不符合续保条件,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超过腾退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