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意见
泰财购〔2022〕3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经纪律执行和绩效管理理念,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结合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很多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倾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未组织绩效评价,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因此,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举措,抓好重点环节,规范决策程序,严格追责问效,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等,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的管理。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编制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
(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三)科学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及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对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等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将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采购人要加大科技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按照不少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的10%和3%比例,在“832”和“鲜丰汇”平台采购农副产品。通过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具体内容详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六)编报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苏采云”上填报。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对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禁止滥用竞争性磋商。参考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自主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七)编制、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当是量化指标,并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八)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九)加强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十一)积极开展采购绩效管理。采购人应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或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
(十二)高度重视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和作出质疑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质疑材料、质疑答复材料抄送财政部门及主管预算单位,并同步报送各单位所在派驻纪检监察组。
采购人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及时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等发布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等。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十四)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