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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设就业服务助理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设就业服务助理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日人社字〔2023〕7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

 为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公共服务的功能,深入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下沉提效,提升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政办字〔2022〕5号)要求,现就创设就业服务助理员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性质

 就业服务助理员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协助开展就业公共服务的辅助性城乡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职责

 各区县、功能区应根据就业公共服务工作需要,按照以下岗位内容设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做好岗位职责分工。

 (一)协助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个性化就业帮扶,协助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联系跟踪服务、日常考勤、补贴发放、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的收集、调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和再就业回访,动态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就业服务需求。

 (三)协助开展城乡劳动力培训需求收集、调查工作;协助组织、监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四)协助开展企业缺工信息归集,了解企业需求,提供用工保障服务,推动就业创业惠企政策直达落实。

 (五)协助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

三、岗位数量

 坚持因需设岗、因地制宜,各区县、功能区可在年度总体岗位计划范围内,调整创设基层就业服务助理员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村(社区)不少于1个公益性岗位,实际岗位数量具体由各区县、功能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

 四、人员条件

(一)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条件。 

(二)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

 (三)热爱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能力,群众基础好,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处事公道,待人热情,服务意识强。

 五、岗位待遇

 就业服务助理员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