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2 |
北京医院 |
3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4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 |
5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
6 |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
7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8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9 |
中日友好医院 |
10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1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1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13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14 |
北京肿瘤医院 |
15 |
航天中心医院 |
16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
1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18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
19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2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
2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22 |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
23 |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附件2
试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
一、取得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书,原则上距离试点定点医疗机构1000米以内,近一年无药监、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违约处理记录。
二、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三、有独立经营国谈药区域且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四、具有经营国谈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等。
五、具备与国谈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
六、愿意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国谈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处方流转、在线结算、药品配送上门一站式服务。
七、具备30%及以上国谈药品种的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八、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按照连锁药店、距离远近、经营国谈药经验等因素优先参与试点。
五、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2 |
北京医院 |
3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4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 |
5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
6 |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
7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8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9 |
中日友好医院 |
10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1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1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13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14 |
北京肿瘤医院 |
15 |
航天中心医院 |
16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
1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18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
19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2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
2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22 |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
23 |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10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