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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关于盐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盐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8〕30号
盐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盐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制度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发布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
    二、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1.基准运价及浮动幅度
    基准运价包括起步价和计程单位运价。起步价格由7元/3公里调整为8元/3公里;超出起步里程,计程单位运价由1.60元/公里调整为1.80元/公里。
    返程空驶费由5公里以上加收调整为7公里以上加收,按实际执行计程单位运价加收50%。
    基准运价可实行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上浮暂缓至2019年7月后实施。
    2. 低速行驶费、夜间服务费及合乘收费
    行驶速度在12公里/小时以下(包括停驶)的时间,累计每3分钟作为计时计费时段,在按里程计费基础上加收低速行驶费,低速行驶费由0.20元/分钟调整为0.40元/分钟。
    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05:00)为0.30元/公里。
    乘客同方向合乘,必须征求第一乘客同意,合乘里程部分分别按70%计算,并分别打表收费。
    3. 其他
    考虑到找零方便,四舍五入,以元进整。
    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时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等费用由乘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