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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医保发〔2023〕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 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打通群众购买集采药品“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做实集采药品降价工作,将“降价格”和“便利购”的福利送至群众身边。在我市2022年启动实施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增加集采药品销售品种,逐步实现从市城区向县城区延伸,由城区向乡镇、村居拓展,将集采药品销售范围覆盖到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零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1+3+N”集采药品销售体系

1.立足“降负担”1个目标,打造“一县区一特色”的基层销售模式。对照省局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探索完善集采政策,扩大集采药品销售渠道,方便群众购药需求,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突出县市区工作特色,发挥分级赋色、信用管理等优势,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2.畅通“定点销售”3个途径,形成销售集采药品全网络格局。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实现集采产品销售的基础上,依托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和线上平台实现销售,实现3个途径多种方式销售。

3.拓展“便民购药”N个销售点,夯实集采药品身边购惠民新举措。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和线上平台中拓展N个销售点,将集采降价药送至群众家门口,将集采红利释放到群众手中。

(二)明确药品品种范围

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从在山东市场销售供应的国家和省级组织集采中选药品中,我市遴选确定178种药品(详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三)规范销售模式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1.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在我市初级遴选药品范围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定点零售药店模式开展。

2.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自愿参加,在我市初级遴选药品范围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药品价格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3.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自愿参加,在我市初级遴选药品范围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需求量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行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地区,应做好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与“中心药房”工作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销售。

4.线上平台。取得药品网络销售许可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在我市初级遴选药品范围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与中选企业自主协商确定采购程序、配送方式等,按照进基层活动有关要求通过线上向群众销售。

(四)明确集采药品基层定点销售单位职责

1.运行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集采药品咨询、用药安全、药品医保政策、医保药品费用结算等服务,指导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严格集采药品销售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频繁购药、超量购药等非正常购药行为要作为重点检测对象,必要时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报告。

2.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实行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充分保障群众不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集采药品购买需求,不附带购买条件。

3.价格管理。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零差率”,民营医疗机构落实好销售价格承诺,严格落实药品价格明码标价,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4.标识管理。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销售标识,同时设立统一的专柜标识。

(四)统一设置标识

经各医保部门认定的定点集采药品销售单位需在药房内设置专柜并张贴标示图,可在经营场所门口加挂统一标识牌匾;(见下图)。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统一格式为参与单位编号,实行7位数管理,前两位为县区代码(滨城区01、沾化区02、邹平市03、惠民县04、阳信县05、无棣县06、博兴县07、高新区08),县区代码后用-区分,中间两位为销售单位类型(定点药店01、村卫生室02、民营医院03、社区卫生服务站04),最后三位为序列号。例:滨州神奇大药房有限公司滨城魏家店,编号为01-01001。

(五)规范申请流程

申请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2)、承诺书(附件3)(见鲁医保发〔2023〕30号),县级医保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后,向市级医保部门报备,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

零售药店: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积极参与,对于自愿参与销售集采药品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根据货源是否充足、经营是否稳定、信誉是否良好状况,确定辖区内集采药品销售店,提交申请书及承诺书,向市局报备,同时做好平时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零售药店申请流程。

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销售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督、管理、实施,保障好群众基本用药及居民“两病”用药需求。

民营医院:鼓励定点民营医院积极参与,对于自愿参与销售集采药品的民营医院,提交申请书及承诺书,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核后向市局报备,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

(六)动态管理流程

集采药品定点销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站、线上平台及民营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有参加意愿的单位按相关要求申请,经审核后纳入;有退出意愿的单位,实行及时退出政策;对于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县区医保部门,县区医保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对于医保部门解除协议的定点药店,或者出现不执行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实行集采药品定点销售管理,拆除加挂的统一标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考核管理。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集采药品基层定点销售单位的“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同时纳入协议履行评价管理范围;同步加强各中选企业供应能力监管。(详见附件4)

(二)完善激励措施。各参加活动的单位是药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企业支付药款。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按规定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政策。

(三)明确任务分工。各单位要落实好分级管理的要求,强化措施保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级医保部门重点做好综合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重点做好平时管理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工作。各相关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保障供应,配送到位。各集采药品销售单位要加强和规范集采药品的供应和保障,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四)做好供需对接。市级医保部门要将参加活动的单位名单、药品需求信息推送相关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民营医院可委托所在市的采购联合体或药品批发企业统一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要加强药品采购供货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根据乡镇卫生院功能需求,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可开通村卫生室用药申请窗口,为乡镇卫生院线上汇总、统一订单、精准调配供应提供信息化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是深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