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国资【2021】151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属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属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市属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盐城市国资委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从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对象及申报条件、评价方法与标准、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办法明确市属企业信用信息由信用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公告、判决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在评价对象及申报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盐城市市属企业,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参评企业须满足四个条件:1. 在盐城市境内注册登记并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市属企业;2. 近一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3. 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4.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管理机构通报记录和重大投诉记录。
在评价方法与标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