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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镇建建管〔2022〕28号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77号)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实名制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分段式封闭管理,合理设置实名制管理入口;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暂时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实行考勤名录登记制管理。

1.   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的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设置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

总承包企业应当通过镇江市建筑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系统(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系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总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等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5周岁及以上女性工人和60周岁及以上男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需提供体检报告,并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2.   落实考勤管理。管理人员、工人每日进出施工现场时间通过考勤设备自动记录,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系统生成考勤表,当天进、退场考勤各有一次记录计为有效考勤,有效考勤信息可作为认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承发包行为、劳资纠纷协调处理的依据。严禁从业人员采用非法小程序在工地现场外考勤,一旦发现,给予全市通报,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按规定扣减企业信用分。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且项目经理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率不低于40%(以每月自然天数为基数):

(1)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的;

(2)已解除聘用关系,并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或已提交注销申请且书面承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完成注销;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4)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5)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6)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3. 建立有效维权渠道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工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及工资支付表公示栏。

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健全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分包企业、作业班组层级的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明确各层级责任人员。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管理层级、班组长的有关信息,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4.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作业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各执1份,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现场留存备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 公布合作银行名录。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合作银行,应符合《关于规范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合作银行管理的通知》(镇建实联办〔2020〕2号)要求,其相关业务系统应当与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并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合作银行名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在镇江市建安网(http://www.zjjaw.com/)上公布。

6. 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标段(名称、范围和合同信息一致)为单位,自主选择合作银行,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合作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三方保障协议,确保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动用账户资金。专用账户必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7. 办理镇江建工卡。建筑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在合作银行办理镇江建工卡。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工人每人限定一张,全市范围内各建筑工程项目通用,并可用于免费跨行代发工资。

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将镇江建工卡信息推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在实名制系统内锁定,实名制系统内已有镇江建工卡信息的,不得重复办理。

8.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建〔2020〕148号)要求,在开工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查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9.   落实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协议,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和第3个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下同),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从第4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且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10.   执行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人工资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分包企业均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协议;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承包企业,应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总承包企业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人员发放工资。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动态公布。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核算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和工资(工资核算清单样本见附件1),并支付全部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半年内全部结清。对退场的农民工或者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和工资的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

11.   建立劳资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及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劳资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由公司出具正式任命书,代表本单位行使承建项目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所有分包单位均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由其所属公司出具正式任命书,配合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做好本单位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分包单位劳资员不称职或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更换劳资员。

劳资员主要工作职责:

(1)联系银行办理建筑工人镇江建工卡;

(2)收集整理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考勤表;

(3)督促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审核工资报表和劳务结算等资料,并在有关劳务管理资料上签字确认;

(4)负责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的公示等工作。

劳务管理资料应当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的要求收集整理存档,存档时间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3年。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2. 严格开(复)工条件审查。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新建项目开工条件,重点核查考勤设备安装、专用账户开设、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落实情况。对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存在以上问题的应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通报记入信用档案、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

1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建筑市场日常重点监管范畴,与开工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执法检查同部署、同检查、同通报、同处理。

14.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建项目分账管理、专户开设、工资发放、建筑工人及管理人员考勤率等情况定期统计汇总通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采取通报、记录不良信用、扣减信用分、限制评优评先等措施。

15. 规范专户撤销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属地监管机构应当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及总包单位官网公示30日,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后,参建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

市区(京口、润州及高新区)项目总包单位无官网的,可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监站申请,在镇江建安网上进行公示无拖欠农民工资情况;其他具有条件的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市区做法,针对项目总包单位无官网的,提供有关网站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总承包单位无官网的,且辖市、区无有关网站提供公示的,总承包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在官方报纸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总包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通知书样本见附件 3),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手续。开户银行根据总包单位申请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16. 加强服务单位、合作银行监管。对存在开户和开卡迟缓、数据上传不及时、重复开卡、服务不到位的合作银行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清出名录等措施;对实名制技术服务单位存在考勤信息造假、未实时上传考勤信息、数据泄密等行为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退出市场等措施。

附件:

1.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核算清单(样表)

2.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样表)

3.   取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通知书(样表)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核算清单(样

用工单位(盖章):  工资核算起止日:  制表日期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  种

建工卡号

考勤

天数

应发工资(元)

过程借支(元)

实发工资(元)

累计待发

工资(元)

联系手机

工人签字确认

备注

































































总承包企业(盖章):  代发银行:

工资核算人:  班组负责人:  劳务负责人:  项目经理:

注:工人应认真审核工资清单中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累计待发工资等所有事项,一经签字确认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表2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样表)

项目于      日开工,于      日竣工。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现申请撤销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部结清该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包括所有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不存在任何农民工工资纠纷、拖欠等问题。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二、未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三、未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如该项目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和行为,由我公司全权负责,积极妥善处理;如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公司愿意接受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和决定。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附表3

取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通知书

(样表)

(开户银行):

(总包单位)在你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因该项目已完工,该单位已依法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且公示期间无异议,并向我单位出具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通知你行取消该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