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 (元/立方米) |
|
一般生活用气 (炊事、生活热水等) |
壁挂炉采暖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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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0-350(含) |
0-1500(含) |
2.28 |
第二档 |
350-500(含) |
1500-2500(含) |
2.5 |
第三档 |
500以上 |
2500以上 |
3.9 |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附件2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本市居民生活用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调价公式,实行动态调整。
二、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为: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1-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是指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居民用气的气源门站价格(多气源供应的,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值计算,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供销差率按市燃气集团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5%。
三、当国家调整本市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四、因本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变化,需要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