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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股权(出资)内部变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股权(出资)内部变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农委〔2015〕9号

各区、县农委、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

为理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关系,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沪府〔2014〕70号),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股权(出资)内部变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集体产权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为厘清集体资产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出资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或者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企业股东(出资人)变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或对外投资企业股东(出资人)变动方案。

2. 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 乡镇(街道) 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后,由集体资产日常管理部门(农经站)核实申请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