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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2015年11月26日   渝价〔2015〕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2012年我市建立了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建立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阶梯电价计价周期

我市居民阶梯电价计价周期调整为按用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按照《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181号)规定的每月分档电量标准计算,年分档电量为:第一档年用电量为2400度(含)以内,第二档年用电量为2401度-4800度(含)以内,第三档年用电量为4801度(含)以上。(详见附件)

居民阶梯用电量实行年度结算,按照年分档电量第一、二、三档依次执行居民阶梯电价,跨年度不结转。因新装或变更用电性质等原因,结算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用电月份计算年分档电量,结算年度中用电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居民“一户多人口”电价政策

对人口数4人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月每户增加100度分档基础电量,即各分档基础电量每年分别增加1200度。

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到供电企业营业厅申请办理,每年申请一次。

三、居民“一房多户”电价政策

对多户合租、合住整栋房屋共用一个户表的用户,可提出合表分户申请,经供电企业甄别后,具备分户条件的,应予以分户计量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四、其他事项

(一)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供电企业的监管,确保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更新便民手册,为居民用户提供便捷、详细的电价、电量、电费查询方法,进一步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度)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其中: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0.52

0.51

年用电量2401度—4800度(含)

0.57

0.56

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0.82

0.81

二、居民合表用户

0.54

0.53

0.53

0.53

注: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与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相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仍按原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