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区)住建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泰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是指在成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对室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进行铺装或涂饰,以及安装管线、终端、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成品住房装修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为成品住房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制定成品房建设计划表,其室内装修工程作为住宅工程的分部工程,必须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第二章 设计与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成品住房设计。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将成品住房建筑与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装修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明确主要材料、部品的性能指标,出具大样图和节点详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成品房建设计划,将建筑设计与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同步报施工图审查,并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实施装修的住宅楼栋、单元、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对装饰装修设计文件中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问题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涉及改变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及节能、防水等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装修设计变更,应报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三章 施工与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成品住房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成品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装修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一次性办理成品住房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机构应根据成品住房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十五条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施工工序样板房。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制作施工工序样板和施工实体样板。施工工序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对装修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的样板房,数量应以展现装修工程各分项工程中的主要施工工艺为原则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凡采取预售模式的成品住房,建设单位必须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和销售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施工工艺装修完成的,达到交付条件的样板住宅。对所有装修标准一致的户型,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型制作样板房,对装修标准不同的户型必须分别制作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第十七条 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样板房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全面装修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房验收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对地板、卫浴洁具等主要材料封样留存至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交付样板房必须在预售前验收合格,作为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标准和依据,在最后一批成品住房实际交付日期60日后方可拆除。
第十九条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用材料、部品,材料、部品应具有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进场的材料、部品进行验收,查阅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进场验收或复试不合格的材料、部品严禁使用,监理单位应形成相应退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 成品住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成品住房分户验收制度。成品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如有)、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须邀请物业公司参与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
第二十三条 成品住房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安排工地开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