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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
丽医保发〔2023〕32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现就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我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责任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按支付标准的规定结算待遇,服务项目的设置及内涵、服务时长等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

二、支付标准。护理服务项目分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别,支付标准结合护理服务的时间和护理服务的专业性以及社会服务平均工资计算和确定。具体项目支付标准按《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附件1)、《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附件2)执行。

三、待遇结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准确上传已经执行的护理服务项目,按照支付标准为参保人结算长期护理待遇,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责任基金支付范围。结算费用时,属于长期护理责任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机构将服务项目明细如实录入信息系统,做好记账并按期与承保机构按服务项目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四、服务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合服务类型和服务成本及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并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备案。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等实行书面告知。

五、管理要求。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应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支付标准情况以及合理定价情况纳入到协议管理范围。探索建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信息公开机制,积极倡导合理定价、合理收费。

六、动态调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责任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承保机构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精算分析,可适时提出调整支付标准的建议,经审议后公布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

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

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试行)

序号

服务项目

标准时间
(分钟)

服务频次

支付标准

入住机构护理(元)

机构上门护理(元)

1

整理床单位

5

2次/日

2.2

4.5

2

为护理对象更换被单

15

1次/周

6.7

13.5

3

面部清洁

5

2次/日

2.2

4.5

4

梳头

5

1次/日

2.2

4.5

5

理发/剪发

15

必要时

8.1

16.2

6

剃须

5

必要时

2.2

4.5

7

口腔清洁

15

2次/日

6.7

13.5

8

洗发

20

1-2次/周

9

18

9

指、趾甲护理

5

必要时

2.2

4.5

10

手/足部清洁

15

1次/日

6.7

13.5

11

耳部护理

15

1次/周

2.7

5.4

12

沐浴(盆浴、淋浴)

20

必要时

9

18

20

温水擦浴          (床上擦浴)

20

1次/日

9

18

14

使用洗澡机沐浴

20

必要时

9

18

15

协助更衣          (上衣、裤子)

5

3次/日

2.2

4.5

16

会阴护理

15

2次/日

6.7

13.5

17

协助进食/水

20

必要时

9

18

18

床上进食

20

必要时

9

18

19

鼻饲

20

必要时

9

18

20

协助如厕

10

必要时

4.5

9

21

尿垫、纸尿裤更换

5

必要时

2.2

4.5

22

失禁护理

8

必要时

4.5

9

23

床上使用便器

10

必要时

4.5

9

24

开塞露通便

15

必要时

6.7

13.5

25

人工取便

20

必要时

9

18

26

集尿袋更换

5

必要时

2.2

4.5

27

人工肛门便袋更换

5

必要时

2.2

4.5

28

翻身叩背促进排痰

10

必要时

4.5

9

29

协助床上移动

5

必要时

2.2

4.5

30

协助老人使用器具安全移动

5

必要时

2.2

4.5

31

轮椅移动

5

必要时

2.2

4.5

32

协助床椅转移

5

必要时

5.4

10.8

33

冰袋的使用

35

必要时

15.7

31.5

34

冷湿敷

15

必要时

6.7

13.5

35

温水乙醇擦浴

30

必要时

27

54

36

压力性损伤预防护理

15

必要时

8.1

16.2

37

关节活动练习

8

必要时

4.3

8.6

38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20

必要时

13.5

27

39

安全保护带使用

10

必要时

4.5

9

40

生命体征监测          (T、P、R、Bp)

15

必要时

5.4

10.8

41

吸氧

10

必要时

6.4

12.9

42

药物管理

15

必要时

6.7

13.5

43

口服给药

5

必要时

2.2

4.5


附件2

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

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试行)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标准时间(分钟)

服务频次

支付标准

机构护理
(元)

居家护理
(元)

1

鼻饲管置管

15

遵医嘱

13.5

27

2

一般灌肠

15

遵医嘱

16

32

3

导尿

20

遵医嘱

16

32

4

膀胱冲洗

30

遵医嘱

16

32

5

一般专项护理(含造口护理)

20

遵医嘱

5

10

6

留置导尿

10

遵医嘱

2.6

5.2

7

糖尿病足护理

30

遵医嘱

21

42

8

吸痰护理

10

遵医嘱

24

48

9

心电监护

10

遵医嘱

3.2/小时

6.4/小时

10

雾化吸入

10

遵医嘱

5.2

10.4

11

皮肤外用药涂擦(我市目录仅有中药涂擦治疗)

10

遵医嘱

13.4

26.8

12

压力性损伤换药

40

遵医嘱

40

80

13

大换药

35

遵医嘱

32

64

14

中换药

25

遵医嘱

19.2

38.4

15

小换药

15

遵医嘱

8.6

17.2

16

大清创(不缝合)

35

遵医嘱

94.4

188.8

17

中清创(不缝合)

25

遵医嘱

48

96

18

小清创(不缝合)

15

遵医嘱

27.2

54.4

19

普通针刺(体针)(≤20个穴位)

30

遵医嘱

3.8

7.6

20

普通针刺(体针)(>20个穴位)

30

遵医嘱

77.6

155.2

21

头皮针

30

遵医嘱

27.2

54.4

22

皮内注射

10

遵医嘱

2.3

4.6

23

肌肉注射

10

遵医嘱

2.3

4.6

24

皮下注射

10

遵医嘱

2.3

4.6

25

静脉注射

15

遵医嘱

4.6

9.2

26

静脉留置针

10

遵医嘱

20

40

27

静脉输液

5

遵医嘱

9.4

18.8

28

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

15

遵医嘱

8

16

29

静脉采血

5

遵医嘱

4.6

9.2

30

痰标本采集

10

遵医嘱

8.8

17.5

31

咽拭子标本采集

15

遵医嘱

13.2

26.3

32

葡萄糖测定

5

遵医嘱

4.8

9.6

33

外周中心静脉导管(PICC)护理

30

遵医嘱

31.2

62.4


《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1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2023年4月26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32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

2.《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丽医保发〔2023〕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我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责任参保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按支付标准的规定结算待遇,服务项目的设置及内涵、服务时长等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

(二)确定支付标准。明确护理服务项目的类别和支付标准,具体项目支付标准按《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执行。

(三)明确待遇结算。明确可纳入长期护理责任基金支付范围和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项目类型和结算方式。

(四)服务要求。明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的方式及备案要求。

(五)管理要求。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之间的协议管理要求。

(六)动态调整。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责任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动态调整。

三、文件的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4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4月26日。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2070108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