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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工作要求,优化我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切实为基层单位减负,现就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采取以下方式新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新聘人员),应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一)公开招聘;

(二)政策性安置;

(三)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不含按原人员审核备案要求应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招聘;

(五)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六)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不含按原人员审核备案要求应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的人员);

(七)外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

二、简化经办流程

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程序和要求,事业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名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册》),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名册》报市人社局备案;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区属事业单位《名册》经主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备案的《名册》,市人社局不再加盖印章。

三、严肃工作纪律

事业单位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新聘人员审核、聘用、备案工作。备案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前,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按《名册》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应将《名册》存入新聘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办理聘用、社保增人登记等手续。按原人员审核备案要求应办但未办审核备案手续人员交流的,由调出单位补办审核、备案后,方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