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台发改收费〔201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发改办〔2024〕1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发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台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同级管理。在市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区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同服务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标准,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及标准。按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住房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
六、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是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时的指导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成本测算表等资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且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超出一级等级服务标准的,同时符合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八、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交付物业之日的次月起计收。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九、物业服务区域内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个服务周期(12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服务周期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期限的,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市发改委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标准.docx
2、台州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docx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1:
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普通住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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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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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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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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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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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
(不含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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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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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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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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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住宅建筑面积计价收取(下同)。
2、多层带电梯住宅,电梯运行等能耗费用,单独按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另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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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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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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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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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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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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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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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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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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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
(含中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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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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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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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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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梯运行、增压水泵等能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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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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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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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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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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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20%
|
四级
|
1.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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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
参照执行。
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2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出台背景
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台州市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3]8号)为2013年1月制定,至2018年该文件已执行5年,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尤其人工服务成本等有较大幅度上涨,相关政策和标准需适时调整公布。2018年2月12日,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江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和《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等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23号),调整了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定试行期一年,现试行期已满。
经我委成本调查,组织召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以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商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
物业管理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浙江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具体规定了:
(一)市区二级分级管理职责。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管理范围。
(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分类管理、分等定价以及定价原则等有关规定。
(四)普通住房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施优质优价规定。
(六)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
(七)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监管及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等。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通知》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住宅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间的物业服务。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普通住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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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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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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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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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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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
(不含电梯)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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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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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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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住宅建筑面积计价收取(下同)。
2、多层带电梯住宅,电梯运行等能耗费用单独按实另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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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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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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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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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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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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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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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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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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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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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
(含中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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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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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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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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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梯运行、水泵加压等能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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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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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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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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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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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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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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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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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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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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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