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乡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2023年8月14日
 
滨州市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3〕2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住房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推进城市建设更新维护、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支出政策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等市级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职能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做好评估论证、项目申报、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将预算申请提报市财政局。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做到应编尽编,确保不留“硬缺口”。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职能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平衡、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及时列入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各县(市、区)在完成任务清单中的任务后,剩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等方面的支出,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

(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公共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支出,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三)支持城市建设更新维护。主要用于城建体制所明确的由市本级承担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公用事业、水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更新和维护支出,促进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环境品质、人文品质。

(四)支持清洁取暖。主要用于支持市主城区集中供热和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支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五)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建筑业企业综合资质升级和创优夺杯给予一次性奖励等方面的支出,推动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六)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于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其他重点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分配:

(一)因素法。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按照分配公式测算下达,重点向财力薄弱地区适当倾斜,由县(市、区)按照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二)项目法。采用竞争性评审及其他竞争择优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资金规模、标准测算分配下达资金。在规定权限和范围内由支持对象自主安排使用,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职能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任务目标等,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结合申报立项结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分配程序合法性、政策依据合规性、分配方案合理性、任务清单完整性、绩效目标规范性等。

第九条  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职能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申请通过新增预算安排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或变更,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流程报批。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应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问题,通报职能部门组织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和审核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组织实施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编报本区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关情况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市级职能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假列支,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预算支出科目,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资金配套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级职能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相关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