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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20〕30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和《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传〔20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启动条件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SCPI)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应当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发放范围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

(三)补贴标准

1.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按以下标准执行。

(1)启动第一档:当CPI或SCPI月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

(2)启动第二档:当CPI或SCPI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

(3)当我市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含8%)时,符合第一档启动条件的,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符合第二档启动条件的,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6。

测算的补贴标准金额尾数不足5或10元的部分,按5或10元取整计算。

2.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及姜堰区在严格执行省级价格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

(四)资金来源

除失业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补贴资金按照《关于建立泰州市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增支与价格补贴挂钩机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128号)文件执行。即: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城市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由市财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农村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的30%由市财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其余70%由各区级财政自行配套解决。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及姜堰区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参照执行,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二、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联动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组织协调,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于指数发布当日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向市政府报告,并通知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总工会。

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总工会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补贴对象的核定,并在每月8日前将登记在册的发放对象人数报发展改革部门。在当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后,及时将发放情况反馈发改、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负责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月度价格涨幅测算,并及时向发改部门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生活的影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加大保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资金保障。为加快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进度,补贴由各市(区)财政负责资金统筹,并由各市(区)本级直接发放到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先行垫付,列入市、区财政年终结算。

(三)严格时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89号)同时废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

(四)加强宣传。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应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宣传联动机制,提高群众知晓度,增强群众获得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联合督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资金发放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发改、财政等部门将联合组建督察组,适时开展督查,跟踪落实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解读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发布日期:2020-04-30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