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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重庆警备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警备区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全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建设及转让、租赁等环节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目标,是指被确定为重点要害单位的党政机关、军事单位、国防科研和军工单位、电信枢纽等内部核心涉密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控制区,是指为保护重要目标的秘密安全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控制区域。

第三条  所有安全控制区由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告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空间布局和周边用地协调。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实行动态管理。

(一)已划定安全控制区的重要目标单位发生职能职责调整、场地搬迁等变化情况的,应就安全控制区调整事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军事单位需先向重庆警备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调整安全控制区,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需认定为重要目标并划定安全控制区进行保护的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军事单位需先向重庆警备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划定安全控制区,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三)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国防科工等部门和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等单位定期开展全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调整更新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全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国防科工等部门和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报批前,其主管部门应就涉及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域的规划内容征求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第七条  位于重庆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之前,应就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书面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国土空间协同论证阶段完成该项工作的除外)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请材料:

(一)规划选址阶段:《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图及说明(纸质件1份,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通过规划协办程序将申报材料转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

(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三)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其作为许可决定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依法作出下列审批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一次性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书面要求,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建设项目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且不能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纳入项目预算,统一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国家安全机关专项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支持、配合国家安全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在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