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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节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节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发改资环〔2023〕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12-11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3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省级节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省级节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节能奖补资金引领带动作用,调动各县(市、区)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降碳项目。

第三条 节能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确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奖补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补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

1.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程和项目。

2.园区节能循环化改造,园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项目。

3.数字化监测、节能计量统计、节能管理服务等平台建设。

4.“两高”项目能效提升工程。

5.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节能降碳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奖补的方式下达,不支持两年内已获得过国家和省其他同类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诚信经营,生产运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

3.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名单。

第九条 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手续齐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能评、环评等手续齐全;

2.项目为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建设周期不超两年;

3.项目建成后能效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内外先进水平;

4.项目实施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每年定期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负责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名单。

3.资金下达。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奖补计划,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4.项目验收。项目建成3个月内,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现场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收回节能奖补资金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发改部门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项目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终止其评审委托,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

2.评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可以终止项目,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对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下达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