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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3〕18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



附件: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供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时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及实施原则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活动。

“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带方案的设计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监理招标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二、评标及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评标

评标可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通过制”推荐

采用“通过制”推荐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将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有限数量制”推荐

采用“有限数量制”推荐的,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及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不排序,并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注明各中标候选人优势、风险评审情况说明等内容。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并根据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并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活动其他程序及要求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确认无问题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依法予以处理并答复。

三、定标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也可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

(一)合理制定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依法确定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创新定标办法。以下定标办法供参考。

1.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写明投票理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得票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定标意见及定标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价格比较法。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择价确定中标人。

4.综合定标法。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定标因素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定标因素及分值,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并写明打分理由,按照分值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5.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依法确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二)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1.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成员可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外单位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需责任心强、公平公正,除招标人相关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外,定标委员会成员需熟悉有关业务。

2.核实考察。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组成工作小组,在定标前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有条件的招标人,也可委派工作小组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核实或考察的,工作小组应出具核实、考察报告,核实、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宜参与核实考察工作。

(三)召开定标会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价格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并确定中标人。定标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核实考察报告及相关定标因素等,评选出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1.价格因素:可包括投标报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

2.履约能力:可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业主评价情况、获奖情况、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团队主要负责人资格和工程业绩等(评标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对履约能力有关因素已评审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作为定标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