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德建发〔202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房管中心,市住房和物业服务中心:

2011年8月5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缴标准予以明确。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拟废止,为确保我市维修资金收缴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延续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