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年10月15日 渝价〔2015〕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7〕8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发改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
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