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12〕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推进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目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很多来自经济困难家庭。实施全免学费、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是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由人力资源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迈进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提高农村新增劳动力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重要举措,是继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我市教育发展的又一件大事。
二、把握政策内容
按照“贯彻中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同时适当调整生活费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正式学籍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一)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达标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纳入财政资金资助范围,其应享受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学校所在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
在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活费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央确定的比例控制。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重庆籍学生和外地来渝就读的农村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共同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学校所在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住宿费资助
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30%。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5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学校所在区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辖区内学校具体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好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的相关工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