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
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信用登记,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发布、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单位是指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生产、监理等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包括本地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常驻潍坊的外省(市)测绘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褒扬诚信、规制失信、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信用信息征集、审核、上报、评价和发布工作,与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协助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审核、评价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是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信息征集、审核、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实现与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交换和共享。
第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应当协助做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工作,引导测绘单位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测绘相关管理、技术要求,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功能。协助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协调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测绘行业信用激励与规制机制。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八条 潍坊市实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完成信用登记后,测绘单位信息将被纳入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信用登记:
(一)申请:测绘单位登录“多测合一”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填报登记申请,上传附件材料。
(二)核实: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单位的登记信息。
(三)公示: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在“多测合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测绘单位将被纳入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
第十条 测绘单位办理信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电子版材料:
(一)由测绘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的测绘单位信用登记承诺书(见附件1,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从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https://zwfw.ch.mnr.gov.cn/app/credit/index)或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124.128.33.13:8090/#/login)获取的测绘单位信用报告,或近两年内上述平台的信用记录截图(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测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获取),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经备案的电子公章等原件彩色扫描件。属于外来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还需上传测绘单位(总公司或总院)设置该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测绘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网上填写表单),上传仪器设备发票,涉及检定的仪器设备应上传检定证书等原件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或主动申请退出的,由测绘单位登录“多测合一”平台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测绘单位应当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填报的信息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登记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内在“多测合一”平台更新。
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平台上完成信用注销手续后,从“多测合一”平台及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征集
第十二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实施前应当在“多测合一”平台上公开。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和测绘资质等级、资质条件、业务范围等资质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成果质量优秀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
(三)测绘单位申报;
(四)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
(五)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
(六)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七)其他有关渠道。
第十五条 征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威胁、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测绘单位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向所在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申报良好信息并加分。申报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评分、质量检验报告;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或处理决定等文件;
(五)被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十八条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测绘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自然年度周期初始的基准分值均为100分。
第十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依据《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开展日常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动态计算分值。
信用评分以信用信息生效的日期为准,在同一年度内实时计入。同一指标项涉及多件(项)信息的,可以累计计算分值。
第二十条 生效的测绘单位信用评价在“多测合一”平台上实时动态公布并上报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信用系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被记录不良信息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测合一”平台告知测绘单位(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规制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扶持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制措施。
测绘项目委托方在项目招标或委托、行业协会在办理行业评优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查询测绘单位的信用评价及信用评分,同等条件下对信用分值高的测绘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末信用得分130分(含)以上的测绘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度内给予以下方面激励:
(一)降低行业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奖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优先安排检验;
(五)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公开表扬。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测绘单位信用评分低于80分的,由所在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谈失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外来测绘单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失信单位必须在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二)测绘单位信用评分低于60分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列入受限名单,暂停3个月潍坊市“多测合一”业务资格,并在“多测合一”平台进行公布;在同一年度内信用评分仍继续被扣分的,直接将单位从潍坊市“多测合一”目录库清退,并在3年内不得进入潍坊市“多测合一”目录库。
(三)测绘单位年度末信用评分低于80分的,在下一年度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有严重失信记录,或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规制对象名单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将其从潍坊市“多测合一”目录库清退,并在3年内不得进入潍坊市“多测合一”目录库。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包括正文和三个附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1
潍坊市测绘信用登记承诺书
我单位已充分知晓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条件、信息填报和材料提交要求。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符合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潍坊市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
三、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WFXY202307001(WF代表潍坊市,XY表示信用,202307表示告知书发出的年月,001表示本月起全市范围内第1份)
潍坊市测绘信用评价告知书
依据《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规定, 测绘单位名称 违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中(R严重失信 £一般失信 □轻微失信)3-16伪造、变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情节严重的,予以(单位信用扣除 分)处理。如有异议,请在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核查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山东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潍坊联络处
年 月 日
潍坊市测绘信用评价告知书(回执)(样本)
(测绘单位)已收悉编号为 WFXY202307001 的《潍坊市测绘信用评价告知书》。
签字(盖章):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类别 |
代码 |
指标内容 |
信用评分标准 |
|
基本信息 |
1-01 |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等 |
初始分值100 |
|
1-02 |
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成果级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 |
|||
1-03 |
测绘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职称或职业技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测绘作业证等 |
|||
良好信息 |
2-01 |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市场、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
每项+3 |
|
2-02 |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
市级每项得5分;省级每项得8分;国家级每项得10分 |
||
2-03 |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
省级(含)以上:每项+5 市级(含)以下:每项+3 |
||
2-04 |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
发明专利权每项+3 软件著作权每项+1 |
||
2-05 |
在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 |
每宗+8 |
||
2-06 |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
每次+5 |
||
2-07 |
参与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
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5;国家标准+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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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被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2分 |
||
2-09 |
测绘成果在省级测绘质检机构首次技术检验中被评定为优秀质量等级,且一次性通过检验入库的 |
大型项目:每宗+8 中型项目:每宗+6 小型项目:每宗+4 |
||
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
|
严重失信 |
3-01 |
未依法送审地图或者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地图即向社会公开 |
-42 |
3-02 |
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 |
-42 |
||
3-03 |
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且情节严重 |
-42 |
||
3-0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
-42 |
||
3-05 |
侵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被查处 |
-42 |
||
3-06 |
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
-42 |
||
3-07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42 |
||
3-08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42 |
||
3-09 |
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42 |
||
3-10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42 |
||
3-11 |
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
-42 |
||
3-12 |
伪造测绘合同、金额、人员资格等项目信息 |
-42 |
||
3-13 |
被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42 |
||
3-14 |
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
-42 |
||
3-15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 |
||
3-16 |
伪造、变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情节严重的 |
-42 |
||
3-17 |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42 |
||
一般失信
|
4-01 |
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虚假信用登记材料 |
-10 |
|
4-02 |
不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10 |
||
4-03 |
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测绘资质单位经营异常信息 |
-10 |
||
4-04 |
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 |
||
4-05 |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10 |
||
4-06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10 |
||
4-07 |
在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成果质量被评定为批不合格 |
-10 |
||
4-08 |
测绘成果被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在首次技术检验中评定为不合格(质量评分低于60分)且被市级质检机构核实的 |
大型项目:每宗-8 中型项目:每宗-6 小型项目:每宗-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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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测绘生产原始记录、测绘成果图件及资料等实际承办人员不署真实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 |
-10 |
||
4-10 |
出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仪器设备等资质申请材料,帮助他人骗取测绘资质证书 |
-10 |
||
4-11 |
为规避质量扣分,测绘单位故意作废测绘成果的 |
-10 |
||
4-12 |
在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测绘资质条件被判不符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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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时,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密管理人员等主要工作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
-10 |
||
轻微失信 |
5-01 |
测绘资质信息或信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30日内未申请变更 |
-5 |
|
5-02 |
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登记义务 |
-5 |
||
5-03 |
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和统计报告 |
-5 |
||
5-04 |
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
-5 |
||
5-05 |
在安全生产、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图市场等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被要求整改 |
情况严重-5分; 情况轻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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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测绘单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时建设项目现场不满足条件 |
-5 |
||
5-07 |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没有持有《测绘作业证》,或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进行涂改 |
-5 |
||
5-08 |
在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被判不完善 |
情况严重-5分; 情况轻微-2分 |
||
5-09 |
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
-5 |
||
5-10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经测绘成果质检机构技术检验存在质量问题,测绘成果入库前累计质量扣分超过20分的,超过部分的质量分值每扣5分 |
小型项目:-1 中型项目:-2 大型项目:-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