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既有公共
建筑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既有公共
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17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既有公共
建筑绿色化改造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既有公共
建筑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并委托重庆大学等五家具有较强绿色
建筑设计咨询和
建筑碳排放核算能力的机构(名单附后)作为我市既有公共
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应按照《
管理办法》和《核定办法》以及我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公正、科学、高效地开展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示范项目的参建各方主体应配合做好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所需的各项资料。
二、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和审核人员应树立科学负责、务实高效的工作态度,严格廉洁自律,不得与被审核项目的参建各方主体发生任何不正当利益关系。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督指导绿色化改造核定工作,不定期对示范项目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结果开展复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对其中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市示范项目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二)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报告有重大失误、质量低劣不能作为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