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德政办字〔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筑牢村级疫情防控网底,助力全市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率先突破,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20〕7 号)、《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镇、特色小镇和中心村建设的意见》(德发〔2021〕21号)等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坚持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任务目标
自2022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成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公益特色鲜明的新型村级卫生服务体系,原则上以2.5公里服务半径为宜,形成更加方便可及的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到“十四五”末,全市90%以上的村卫生室实现乡村一体化,100%的中心村卫生室、85%的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一般村卫生室实现房屋产权公有,8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全市乡村医生队伍更加稳定、结构更加合理,基本满足全市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面向农村、方便就医。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
县域统筹、乡村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推进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坚持规划引领,注重县、乡、村三级联动。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制约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发展的短板弱项,坚持底线思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科学确定目标,精准实施。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差异性,注重分类施策、典型引路,不搞“一刀切”,不搞形象工程。
二、功能定位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一般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能够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以及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房屋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四室分开”。
(二)中心村卫生室。在承担一般村卫生室功能基础上,能够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远程心电检查等服务。房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值班室。
(三)村卫生室服务点。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房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合理设置工作分区和必要设施,作为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的补充。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1.科学规划布局
(1)中心村卫生室。自2022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各乡镇(街道)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的要求,遴选3—5个村建设中心村卫生室,全市每年完成不少于110个建设任务,三年新建不少于330家中心村卫生室。重点发展村、交通不便且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的村卫生室优先建设,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列入拆迁范围地区、服务人口不足的不予规划。鼓励中心村卫生室与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融合发展。原则上,聚集发展类和城郊融合类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中心村卫生室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一般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保障现有村卫生室正常运行,确保村卫生室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3)村卫生室服务点。对采取县乡巡诊服务的行政村,可设置村卫生室服务点,乡镇卫生院作为开展巡诊服务的主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2.完善设备配置。一般村卫生室在达到《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8号)要求的基础上,应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以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在配齐一般村卫生室所需设备的基础上,应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具备远程诊断功能)等设备,有条件的可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9〕3号)配备壁挂式全科诊断仪等设备。村卫生室服务点设备由巡诊医生根据需要携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县域内村卫生室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人员、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评价等“六统一”管理,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或延伸举办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完善人员配备。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免试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或医学学历教育,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鼓励免费定向培养一批源于本乡本土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多渠道壮大乡村医生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批服务局)
2.改革人员聘用机制。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推行“县招乡管村用”机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新进人员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招聘,乡镇卫生院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强化业务培训。全市每年遴选1000名左右乡村医生开展“进校园”培训或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利用3—5年时间对全市乡村医生轮训一遍,市、县财政列支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健全退出返聘机制。落实乡村医生退出政策,年满60周岁或因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完善有意愿退休乡村医生返聘制度,60周岁以上返聘乡村医生经县级严格审核并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审批服务局)
5.完善养老制度。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基层发〔2014〕1号)要求,2011年6月30日前(含)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且经过认证的乡村医生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待遇。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2011年7月1日后(含)进入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注册执业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6.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及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补助、医保基金等经费;积极开展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持政策,其中,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按照60岁以下参保人员不低于10元/人/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不低于5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四、政策支持
(一)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调整完善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将中药饮片及推拿、针灸、艾灸等更多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村卫生室医保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下沉到村卫生室,门诊用药支付比例不低于60%,单纯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达到300元、400元,使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和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年度支付限额达到600元。支持乡村医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参保人签约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的,公共卫生经费、财政、医保基金分别给予支持。稳步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居家护理的参保居民,按要求提供定期随访、褥疮护理等专业化居家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成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对价格偏高和基层常用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落实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建立医保基金与药商直接结算制度,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满足村民个性化购药需求。(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推行“互联网+诊疗”服务。结合医共体、医联体建设,探索推动远程医疗向村卫生室延伸,拓展开通医联体、医共体间“云药房”“云诊疗”服务业务,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统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水、电、暖、气、网等运行经费,县级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新建达标的产权公有中心村卫生室按照每个4万元的标准由市级财政进行奖励,每年安排不少于440万元的预算资金支持110个中心村卫生室建设;2022年起,市级对通过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乡村医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500元补助;至“十四五”末,市级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培训,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