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泰建发〔2021〕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秩序,及时防控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调整内容;承包方应在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水泥、砂、石、砼、钢材、铜、铝、石材、玻璃、沥青等及其制品的主要材料范围(注明名称、规格、型号);如无约定,以投标文件中同类材料费占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材料为主要材料。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幅度;如无约定,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四、主要材料价差为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与基准期当月材料信息价的差额,无信息价的由发承包双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