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潍医保中心函〔2019〕7号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属各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是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议管理,建立考核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普通门诊服务协议内容,把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作为服务协议的重点。建立考核机制,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一体化管理的,要在协议中明确乡镇卫生院对下辖村卫生室在设备配备、资金拨付、人员培训、医疗服务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发挥支持、管理、监督作用。要把普通门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定点医院资金使用、分配、补偿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巡查机制
各县市区要经常组织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巡查、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立即整改。辖区内所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至少检查两次。经办机构要定期检查基层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情况,建立巡查检查记录。
三、依据考核结果,建立退出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检查情况,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医疗服务协议行为达到退出条件的;不愿承担普通门诊工作,以各种理由长期不为参保居民履行报销义务的,要及时终止其普通门诊定点资格。
四、明确基本要求,强化责任落实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基本要求,提升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