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发〔2023〕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释放内需潜力,恢复消费活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
1.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对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将本人名下青岛号牌老旧乘用车报废或转出,并在青岛购买乘用车且完成机动车登记的,按照10至20万元(价税合计)每辆补贴3000元、20万元以上(价税合计)每辆补贴6000元标准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3.加强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战略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信息化管理原则,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年内新增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1.6万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国网青岛市供电公司)
4.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目前的“高峰、低谷”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将深谷时段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实际执行0.222元,进一步降低电动汽车使用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青岛市供电公司)
5.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年内统筹6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停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内每日首个2小时(含2小时)以内停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创新汽车消费信贷产品,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深入推进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机制,支持保险公司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落实)
7.组织开展“亿惠青岛 畅享家居”系列促消费活动。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发放家电消费券。采取政府出资引导,鼓励家电制造企业、家电销售企业自愿参与方式开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的节能、绿色、智能等特定机型,支持企业按每台不低于200元给予补贴,相应回收的废旧家电交由合规企业处理。统筹用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废旧家电拆解处理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支持汽车、家电下乡销售,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巡展活动5场以上,引导会展企业举办大规模新能源汽车下乡展会。对商贸流通企业、大型生产零售企业、电商企业下沉到镇街及以下市场开展促消费活动的给予补助。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在区(市)及镇(街道)两级设立直营店、体验店、服务网点等。(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年内统筹3.8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113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父母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子女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出资(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5万套(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万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有关单位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减轻居民住房利息支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及青年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无房职工零材料每人每月提取金额提高至1400元;额外提供租赁备案凭证及发票的,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金额提高至3000元;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13.自2023年8月28日起,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我市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和40%,分别调整为20%和30%。(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对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交首付政策再延长一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8月31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扩大服务消费
15.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在暑期、十一、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宣传策划,利用新媒体集中推出青岛观海、登山、温泉、民宿、贺年会等专题宣传推介。用好“好客山东”一码通,在景区、餐饮、住宿等旅游行业推行“一码通订、一码通验、一码通行”。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落实“乐宿山东”提升行动,支持各区(市)引进国际、国内高端品牌酒店,支持高品质酒店民宿评定服务等级,创新推广“住宿+国学”“住宿+文创”“住宿+微演艺”“住宿+啤酒文化”“住宿+咖啡”等融合服务模式,培育一批特色主题酒店。(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17.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推动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以时尚购物、特色餐饮为主题,全市培育打造10个具有影响力的夜间消费商圈,20条各具特色的夜间消费街区。(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8.促进餐饮消费,支持区(市)发放餐饮消费券,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对各区(市)实际发放的餐饮消费券(含夜间)额度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9.丰富餐饮消费供给,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举办10场以上“青岛食材节”“国际美食嘉年华”等餐饮促销活动。推广青岛“十大名菜”“十大特色小吃”“十大名点”,引导电商平台发布“青岛必吃必玩榜”。支持旅游打卡地配套餐饮服务,全市推出10个旅游打卡地餐饮消费新场景。(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0.加强预制菜产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统筹用好市政府引导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预制菜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城乡冷链物流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1.实施预制菜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建立预制菜骨干企业和品牌培育库,打造一批“领航型”头部企业,支持企业参加“预制鲁菜名品榜”评选活动、争创全省预制菜“十大品牌”“百强企业”“千优产品”。大力拓展预制菜营销渠道,推动预制菜企业与电商平台、大型商超合作设立预制菜销售专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2.促进住宿消费,对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年度新增经营间数超过150间(含)且低于200间的酒店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年度新增经营间数超过200间(含)的酒店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依法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通过连锁加盟、委托管理等模式管理单体旅游民宿超过3家(含3家),每家单体旅游民宿年营收超过200万元的旅游民宿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之后每新增一家(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月19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3.支持发展新零售,推动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向场景化、体验式消费业态转型,对无人零售店、品牌连锁店企业登记实行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24.支持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青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以实际入境(入港)的邮轮游客按自然年度统计人数,入境邮轮游客给予200元/人补贴,入港邮轮游客超过2000位(含)给予100元/人补贴。2023年1月1日起,对第一个引进国际邮轮载客来青访问的邮轮公司、旅行社或船代等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3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区、市政府)
25.促进文娱会展消费,市财政安排10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场馆对基本陈列以外的特展项目开展适价有偿观展。市级统筹财政资金100万元,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塑造沉淀深厚、特色鲜明的非遗原创标识和国潮品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国有文物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对文创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非遗项目相关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月19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6.持续打造“音乐之岛”品牌,对在我市举办的单场售票不低于3000张的大型演出、音乐节会,根据售票数量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7.落实“齐鲁文艺高峰”计划,市财政安排100万元,通过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精品剧目市场化演出,推动重点剧目展演巡演,支持剧场引进精品剧目。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8.对新建体现青岛特色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演出团队80人以上、容纳观众600人以上、年演出不低于200场次的,按演出场次最高给予450万元奖补。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庭院演艺、沉浸式演艺项目发展。(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9.鼓励投资建设大型文化旅游项目,对新建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冰雪旅游、海洋旅游等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主体800万元奖补。对新建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IP文旅项目,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重要文化旅游项目“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0.推动户外露营旅游休闲发展,顺应自驾游、自助游发展趋势,建设休闲露营地20处以上;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休闲露营地项目,给予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1.促进体育消费,统筹5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体育消费季”活动,加快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工程,推动8个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年内争创1至2个省级体育产业基地、1至2个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争创国家体育消费活力城市。全年举办社区、乡村运动会600场以上。鼓励举办高水平电竞赛事。(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32加快发展直播电商,开展“2023直播促消费青岛开海直播节”等专题促销及“双11”主题群体性促销活动,力争全年打造5家以上省级直播电商各类主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3.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促进线上复诊、医保支付、药品配送一体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34.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落实省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全年新增以助餐为主要功能的养老服务站600处、护理型养老床位1300张,建设10处示范性失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5.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普惠托位二孩、三孩保育费补助政策,年底前全市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开工建设青岛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6.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