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做好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分关心孤儿等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全市儿童福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困境儿童面临生存、发展、安全困境。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家庭尽责,细化分类帮扶,为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强化家庭履职尽责,形成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推动儿童保障立法,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孵化培育儿童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的不同情况,分类解决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完善儿童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儿童关爱保护意识,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社会氛围,结合滨州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实际,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完善生活保障。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将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服刑、受艾滋病影响这三类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对于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孤儿和鲁民〔2014〕56号文件规定的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情况的困境儿童,各级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补助。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年满18周岁,逐步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强化医疗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于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扎实开展“挽救生命、再造健康”为主题的城乡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扶贫救助活动,缓解患儿病痛、降低家庭负担、减轻社会压力。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推进教育保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驻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以及升入我省高校免除学费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四)提升康复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儿童福利院在儿童保护中的“兜底”作用和对残疾儿童“养治教康”的专业优势,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继续开展以“筑梦添翼、护航残儿”为主题的政府兜底免费替代养护困境残儿活动,实现1.5岁-6.5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代养“随时申请,限时评估,及时入院”。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康复训练扩大到9周岁残疾儿童。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早筛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五)加强就业住房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困境儿童,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于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三、建立健全机制体系
(一)强化监护责任机制。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并通过完善依法收养,规范家庭寄养,倡导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推行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建立替代养护制度。对于依法收养的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于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儿童,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摸底和监督干预,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二)构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整合资源、集中优势,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体系。各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及妇联、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立具有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有关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强化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设立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并制定各自相应的工作规范,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三)优化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充分利用滨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积极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能,深入贯彻《滨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严格按照《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