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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 扬府办发〔2014〕94号)要求,现就我市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制定针对性治理工作方案。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要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到逐点扫描、全面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国土空间规划,县(市、区)、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一步修编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审定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规划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征得教育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后再实施,调整后的规划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配建教育功能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就幼儿园布局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明确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建成后的管理运行提出明确意见,并落实管理和运行的责任主体,新规划布局的幼儿园一律举办为公办园。

(三)实施分类治理

1、关于未规划及规划不足的治理。在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同时,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实际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单个居住小区不够配建标准,但连片居住区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幼儿园短缺问题,应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加快补建与连片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2、关于建设不到位的治理。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建设期限,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违反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幼儿园未按住宅开发地块土地规划条件及特别约定有关条款进行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关于移交不到位的治理。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对闲置不用的要限期交付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对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举办为公办园。对幼儿园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移交,没有约定的可采取购置等方式,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4、关于使用不到位的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实行实体化运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