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保税港区分局,市综合执法支队,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深化拓展药品零售环节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等药品的销售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照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

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核苷类和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性激素及促性激素、避孕药、甲状腺激素类药物及抗甲状腺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药、抗真菌药)。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上述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由执业药师负责对进入药品零售环节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对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对于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员必须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情况,经执业药师审核,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具体药品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优化慢病患者购买处方药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与医保定点药店之间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优化慢病患者购药服务,允许零售药店建立慢性病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购药档案,建档患者在一定期限内,可根据购药档案购买慢性病药品。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共享慢性病购药档案。

       五、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级领导小组(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购买咳嗽、退热等药品人员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