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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价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电网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收费清理工作,自8月1日起,电网环节除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市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经过三个月清理规范后仍然存在。对于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全市符合本通知规定范畴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均为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市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进行清理规范。其中,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转供电经营者办公用电须分表计量,同其他终端用户一起分摊电费,不得将办公用电产生的电费转嫁其他终端用户。

(四)此前我市对转供电环节的价格政策,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各转供电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今后国家调整电价政策,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及时按照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政策,实施好减免余压、余热、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对上述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