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聊农发【2019】9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属开发区农办:
为进一步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行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农药管字〔2019〕2号)文件精神,在全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现将《聊城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3日
聊城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行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农药管字〔2019〕2号)文件精神,在全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具体方案(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达到对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统一回收、集中处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工作,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基本杜绝乱扔乱弃现象,逐步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实现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部回收处置。
三、主要工作
(一)回收范围
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回收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二)回收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迅速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回收处置办),建议将回收处置办设于县农业农村局(市属开发区农办)。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尽快在本辖区设立或委托一至两家回收服务机构或农药批发经营者作为集中贮存站(辖区内已有能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废收集暂存运转企业的可不再设立,市属开发区若回收处置费结算方式允许也可与相邻辖区共用一家危废收集暂存运转企业),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提供基本条件。集中贮存站应设施设备齐全,大小规模合适,符合环保环评有关要求,并可具备回收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等处农药包装废弃物能力。对集中贮存站建设运行中涉及环保要求的事项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指导;对集中贮存站的建立及运行费用申请县级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模式采用财政支付型的辖区,集中贮存站的建立及运行费用可申请县级财政资金给予支付)。集中贮存站及回收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所有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设为回收点,回收处置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合适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对回收点进行具体要求。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单位。
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等处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街道)组织各村设法清理回收,或者由当地集中贮存站组织人员并负责回收。
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等,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及村庄两级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意识,对乱扔乱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村民积极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目前实际财政能力情况,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模式按照回收处理费用来源不同分为两种,一是财政支付型,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付费型。
财政支付型的辖区回收途径:农药使用者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门店。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等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街道)组织各村设法清理回收到村级回收桶,或者由县集中贮存站组织人员进行回收,村级收集的回收物送到乡镇设立的存放仓库。县级集中贮存站负责将各乡镇存放仓库的废弃物拉运至县级仓库。乡镇存放仓库设专职人员,收集本乡镇各村、农药经营门店、生产基地送来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做好收发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付费型的辖区回收途径:农药使用者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门店,由农药经营者将回收暂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拉运至县级集中贮存站。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等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途径与财政支付型辖区基本相同。农产品生产基地、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等农药使用单位,从农药生产企业购进农药而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其直接送交集中贮存站。
(三)回收处置费用
由于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种植结构、农药使用量不同导致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差异性较大,集中贮存站到专业处置企业远近不同,运输成本占比又较重,各地回收处理的成本多少不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的成本及利益平衡,研究制定出每公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最高限价并向社会公布。集中贮存站应切实执行回收处理费用价格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突破。
生产经营单位付费型的辖区回收处置费用来源方式:集中贮存站回收集中、贮存、运输及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所需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等处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回收点(农药经营单位)向集中贮存站转交农药包装废弃物时,按农药包装废弃物重量多少交纳相应的回收处理费;回收处理费来源由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经营批发单位、农药生产企业之间自主协商议定。农产品生产基地、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种植业家庭农场等农药使用量较大的单位,直接从农药生产企业购进农药而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以上农药使用单位与集中贮存站联系送交,并交纳相应的回收处理费,所需回收处理费来源与销售方的农药生产企业自主协商议定;与销售方无法商议的,回收处理费由农药使用单位自付。
财政支付型的辖区回收处置费用来源方式:回收处置费用由县级财政资金给予兜底支付。回收点、农药使用单位不用交纳回收处理费。
(四)回收点责任和义务
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是《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者(回收点)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拒收购买者交回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农药经营者(回收点)设置相适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建立回收履行情况电子记录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转交情况完整信息。农药经营者(回收点)要主动向农药购买者宣传提示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劝导他们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对本店的回收要求,并可提供方便回收的回收袋等回收条件,要求购买者下次买药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时可由农药经营者给予小奖金小奖品等物质奖励,确保农药购买者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回收点。
(五)集中贮存站责任和义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回收处置办与集中贮存站签订回收处置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集中贮存站贮存、运输、处置及管理费用来源于回收处理费和县级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贮存站应与直接送交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单位签订回收处置协议,集中贮存站对收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当场称量,结算收取回收处理费用,出具回收清单并在回收清单上共同签字。回收清单一式3份,1份由集中贮存站交回收处置办、1份集中贮存站留存、1份回收点留存。在财政支付型的辖区集中贮存站应定期到各乡镇(街道)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出具回收清单,由回收处置办据实统一结算回收处理费用。
(六)落实无害化处置单位
农药包装废弃物具有有毒有害的特殊性,各地集中贮存站回收贮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必须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销毁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布局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属开发区农办等有关部门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要加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