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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 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 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

 
  第五条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包括对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可以从产品本身的特性、价格、用途、消费者需求和偏好、需求和供应替代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从行业特点、产品性质、运输、关税、保险、消费习惯等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市场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数据进行相应的经济学分析。

 
  2、相关市场基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从市场总体规模及发展现状、主要市场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和联系方式、市场集中度、相关市场产品进出口状况及关税、运输成本、各国价格水平等方面分析,并提供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证明文件等。

 
  3、集中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从集中各方最近两年营业额及市场份额、集中各方经营方式等方面分析,并提供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证明文件等。

 
  4、相关市场的上、下游主要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应列明与集中各方存在上、下游交易的主要企业,并介绍与上、下游企业开展交易的基本情况。

 
  5、相关市场的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

 
  第六条 市场进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进入相关市场在事实和法律等方面的障碍。

 
  2、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限制,并说明集中各方在相关市场中作为知识产权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情况。

 
  3、相关产品规模经济的重要性,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和规模等。

 
  4、潜在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市场进入。迅速进入相关市场并展开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

 
  5、列举近几年相关市场上的重大市场进入或退出情况,如有可能请提交进入或退出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第七条 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研发、专利使用权转让、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协议。如有可能,应提交上述协议的进一步情况。

 
  第八条 集中对市场结构、行业发展、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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