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火灾事故原因,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一节 火灾事故调查权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火灾事故,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八条 自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市、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市、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节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置情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部门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综合组由牵头调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了解、掌握技术组、管理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其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根据技术组和管理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和成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向、重点、对象,明确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工作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定各工作小组组长,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结论性意见;无法确定的,应当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以及对外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火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或者根据组长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及各有关工作小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移送文书抄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火灾责任事故追责问责由市、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党纪、法律规定启动和开展,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应当及时向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火灾事故调查组通报。
第三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火灾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