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23〕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企业参展补助。企业参加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给予展位费的80%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10万元;参加其他境外展会和重点支持的境内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的60%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8万元;参加重点支持的线上国际性展会给予参展费的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全年每家企业参展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政府确定的境外自办展会、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省、市年度展会目录),给予展位费和统一布展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且不计入企业全年展会补助累计额度。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确定的重点展会,由各区给予相应补助。
年度境内外重点支持展会和境外自办展会等目录,由市商务局制定发布。
二、培育外贸企业主体
(二)外贸企业奖励。对全市出口500强且年同比增幅不低于市区自营出口平均增幅的正常合规经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拓市场防风险。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出口名牌奖励。对当年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不含复评)。
(四)认证和商标注册补助。对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的企业,给予核定费用的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AEO高级认证奖励。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不含复核)。
(六)外贸企业跨境融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对试点企业按当年贷款年日均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进口贸易
(七)日用消费品进口奖励。企业自营进口日用消费品且“货到台州”,台州外口岸进口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年末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计算,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台州指定口岸进口的(指在台州口岸清关,不设最低进口额),按LPR的30%计算,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口日用消费品目录由市商务局制定发布。
(八)装备和技术进口奖励。支持企业进口高端装备和技术,积极主动应对“卡脖子”问题,生产性企业进口列入《台州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装备进口额达300万元及以上或技术进口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LPR计算,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台州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局负责制定。
四、支持外贸供应链建设
(九)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对新认定市级公共海外仓的投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万元。市级公共海外仓的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
(十)境外展贸中心建设补助。对新认定境外展贸中心的投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境外展贸中心入驻企业,给予展位费、营销服务费等的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展贸中心入驻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展贸中心汇总统一申领入驻企业补助资金。境外展贸中心的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
五、支持应对外贸风险
(十一)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将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政府小微统保平台,对参保企业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小微统保平台以外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的6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服务企业300家以上的,其服务的企业保费补助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每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保中长期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的5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购买中国信保国外市场行业报告或提单报告的企业给予资信费的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二)汇率避险奖励。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增信业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每办理100万美元汇率避险担保增信业务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贸易救济工作补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对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给予发生律师费的7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贸易监测预警工作补助。给予省年度优秀的监测点、预警点当年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年度合格的监测点、预警点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六、支持服贸创新发展
(十五)服贸发展奖励。当年新增服贸企业且在商务部直报平台数据录入正常,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非新增服贸企业较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量达100万美元、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