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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农字〔2023〕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泰安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高质量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对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指导监管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在我市登记设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具有样板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场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原则上从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

1.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设立,运行两年以上。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按要求及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场所齐备。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3.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4.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二)生产管理

1.生产技术标准化。在农业生产中,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推广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即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原产地可追溯;近三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市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100%。

2.生产过程机械化。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3.主要产品品牌化。所销售产品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实行品牌化经营,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或农产品质量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食品认证,获得市级以上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或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三)生产规模

1.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棉花、油料等作物种植面积3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3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动物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3.林业。经营山林面积2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4.种养结合产业。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四)生产效益

1.经济效益高。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上年度农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带动能力强。在优良品种、科技应用、农业设施、农机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样板示范效应,有效带动当地农民增加收入。

3.生态效益好。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后劲足。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组织申报。

(一)申报名额。市农业农村、财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数量、发展质量、规范化管理、服务监管水平和市级示范场占比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市级示范场申报分配名额。

(二)申报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市级示范场申报分配名额,结合辖区内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和公平择优的原则,逐级认真筛选审核和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上报材料全面审核把关,主动征求县级财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家庭农场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材料。申报市级示范场需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各相关信息;

2.家庭农场“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登记注册证照的复印件;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农场规模、生产技术装备、生产经营情况、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

5.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经营过程等相关图片;

7.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其他证明权证和规范合同等;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特殊种养业的,须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8.其他。参加培训、主要产品商标注册证、国家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和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布文件,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证书、订单销售合同、家庭农场或农场主荣誉等其他方面的材料。

第四章  评  定

第七条  市级示范场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拟申报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级示范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申报要求递交全面详实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严谨、规范。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