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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救早救小”和“应救尽救”,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滨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法定年龄残疾儿童;

2.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

3.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4.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残疾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救助内容与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对需要长期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类型采取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和“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月平均按22天计),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用“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每年机构内集中训练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月平均按22天计),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只可享受一类康复救助。

2.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对有需求并经过评估的残疾儿童适配与残疾类别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辅助器具的种类、评估办法、适配流程、适配方式、使用年限等按照国家、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人工耳蜗手术。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由市残联和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4.肢残矫治手术。对经评估需矫治手术的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由市残联和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可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责任单位:市残联)

(二)审核。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要严格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并办理康复救助审核手续。(责任单位:市残联)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各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和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相关信息。选择异地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应提供定点康复机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组织康复救助的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审核后支付。经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医保部门批准,在市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待年度康复训练全部完成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发票等缴费单据和康复训练档案复印件回康复救助申请地申请拨付资金,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审核后支付。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或其他救助项目工程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所有康复救助费用结算均与残疾儿童实际接受康复服务的时间、训练项目挂钩,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康复教育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

(二)加强医疗保障力度。认真落实《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1号)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残疾儿童必须的康复项目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医保支付标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

(三)加强经费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创新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鼓励各地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发放送训补助,保障受助儿童康复训练时间。鼓励各地为在训残疾儿童购买综合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高受助儿童康复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保险协会等部门)

(四)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具体准入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五)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有关机构实施人才培养。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教育局等部门)

(六)提升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各地要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建设,市残联、市医保局及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医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居)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七)做好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测,对接受救助的儿童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建立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由第三方具体实施绩效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教育局等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

(二)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各地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

(三)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