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8〕85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今年以来国家和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落地,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推动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从全市情况看,清理规范还存在政策宣传覆盖面不广、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与国家政策要求有差距、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迟缓等问题,使部分终端用户仍未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为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取得更大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转供电主体摸排范围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电网企业配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摸排范围,力争全面摸清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和终端用户底数。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并纳入规范范围,不留盲点。要注重发挥街道以及物业、园区、楼宇等管理部门作用,提高摸排工作效果。对摸排出的转供电经营者,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核实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会同电网企业集中组织专项排查行动,核查指导转供电经营者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随机抽查终端用户了解降价政策执行情况。对于清理出问题的转供电经营者,要重点督促,实施限时整改销号管理。
二、严格按照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各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将今年以来我市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累计降低8.56分)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并按照政策执行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市出台的清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相关政策规定,加快推动转供电经营者严格按照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转供电经营者选择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且共用设施、线损、变损等通过服务费解决的,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服务费应与终端用户协商,并做到价费分离。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再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采取电费分摊方式的,要将收费方式向终端用户提前告知,并按规定做好电费测算、公示和结算工作。对于预售电管理的转供电经营者,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预收费用后,要按照抄表周期和清理规范后的价格水平及时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不能把预售电价作为最终与用户结算的依据。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各样有效宣传方式,主动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要向转供电经营者明确强调我市清理规范时限,要求转供电经营者把价格政策宣传至转供终端用户并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